如果希望家族企业永续经营,除了要慎选、培训未来接班人之外,还必须进行制度化的家族治理,并以家族治理为基础,落实良好的公司治理。
这个道理以及相关的做法,大家已逐渐了解与接受。然而我们通常谈的家族治理虽然比较聚焦于制度面,例如家族宪法的制定、家族控股公司设计、股权分配方法,以及家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但并不表示制度面以外的事不重要,或以为只要制度设计得完备,几百年后家族成员必然会持续和睦团结,奋发向上。
所谓制度面的做法,包括运用家族控股公司或股权信托将家族所拥有的股权稳定结合(简称“绑在一起”),不允许个别家族成员将自己拥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出售给外人,更不可用这些股权来结合外人以争取自己在企业中的利益或权益。这是家族治理或维持家族长期凝聚的关键机制之一。
为了彻底落实“绑”的效果,有些家族会考虑运用复杂的法律框架、信托、契约等,迫使未来的家族成员永远无法因为意见或理念不合而分家。
然而我认为,绑得太紧其实没有必要。家族成员之间感情若已决裂,不仅不愿意利用“让家族控股公司回购股权”的机制来退出家族企业,甚至不顾长辈辛苦创业的艰辛而结合外人来“斗垮”自己的兄弟,这些情况若反复出现,表示这样的企业其实也没有必要借助家族的主导而达到永续经营的目的。
也就是说,除了制度之外,家族成员的伦理修养、人格特质,以及彼此间的亲情、尊重,也是家族企业永续经营不可或缺的因素。如果大部分的家族成员都短视近利、缺乏理想,对创业长辈的理念与期待毫不感念,甚至为了争权夺利,互相视为寇仇,则再多的制度与法律规范都无法发生效用。
在这种情况下,兄弟分家、将企业出售变现,或将股权全数捐为公益,可能是更好的方法。
这在观念上与婚姻制度十分相似。两人共组家庭,双方的权利义务当然需要法律或某种形式的契约来保障与规范,这些都是期望婚姻关系能长期稳定持续的机制。但如果婚后发现彼此个性实在不合,无法长期共处,最终的解决办法就是分手。如果婚前以许多严格的法律约定来限制双方自愿分手的选择自由,勉强将一对怨偶长期绑在一起,其实只是徒然增加双方的痛苦而已。
古圣名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显然也适用于家族治理和家族宪法。
转自家族企业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