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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笔银行飞单!向43名客户飞单销售理财产品,客户损失5000万,谁说银行无过?被判担责20%

好一笔银行飞单!向43名客户飞单销售理财产品,客户损失5000万,谁说银行无过?被判担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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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联盟

2019-05-24 23:29:59

银行理财飞单,银行是否存在过错被重新搬上台面!


日前,发生在华夏银行坟支行的一起理财产品飞单案,引

起热议。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华夏银行坟支行客户

经理向43名银行客户私自销售非银行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

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华夏银行坟支行不存在过错,但二审对一审

判决进行了纠正,二审法院判决华夏银行坟支行在20%的

过错程度范围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客户经理非法吸储5000万

判决书显示,2013年9月至2014年间,华夏银行坟支行客

户经理申某私自向43人销售非该行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

帮助陈某、张某等人通过“北京蒲黄榆一里、四里房改带

危改”等项目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

元。后客户发现无法兑付向银行维权,被银行告知购买的

不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2015年12月19日,申某被抓获归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赃款已退赔。申某被判刑,并

责令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但该案诸多投资者认为,银行也应该对此负责,因此纷纷

将华夏银行坟支行告上法庭。


其中一名投资人王某表示,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8

月29日期间,自己在华夏银行坟支行贵宾理财室经申某

绍推荐,购买华夏银行坟支行的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606

万元,先后收到投资款利息共计人民币31.13万元,上述

理财产品到期后其所有投资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兑付。


但华夏银行申辩,客户经理的行为非职务行为,产品与银

行无关。华夏银行坟支行辩称,申某担任客户经理期间,

私自销售非该行产品,为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


二审改判银行担责20%

截至2018年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投资者购买的基金并非华夏银行坟支行代理销售,

该投资行为不属于华夏银行坟支行的经营活动。同时,华

夏银行坟支行禁止工作人员销售未经批准的涉诉基金,因

此申某向客户推销涉诉基金并非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

并非为了执行工作任务。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华夏银行坟支行赔偿其本金及利

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但是部分投资者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上诉。案件的发展有了转变。


二审法院认为:


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等金融服务,具有高度技

术性、专门性和智力判断性,由此使得客户与商业银行之

间必须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关系要求商业银行

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与内部严格的自律机制。商业银行及

其分支机构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

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

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如果商业银

行违反上述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认定其存

在过错。


在此案中,申某担任客户经理期间,销售该行理财产品的

方式与其私自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基本相同,由此

造成两种类型产品区别度降低,客观上为申某销售非该行

理财产品提供了条件。


同时,华夏银行坟支行能够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员

工私售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但该行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

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申某的私售行为,华夏银行坟

支行的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规则,存在过错。


因此,二审法院判定,华夏银行坟支行在20%的过错程度

范围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理财飞单频发,银行内控失守

事实上,从近两年监管披露的银行罚单和法院判罚书不难

看出,国有行、股份行银行员工私售理财案件屡见不鲜,

银行内控频频失守。


虽然部分投资者为追求高回报自身存在一定责任,但事情

毕竟发生在银行员工和银行办公环境之内,银行也难逃监

管不力的责任追究。


原银监会在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中已经指

出,要对违规开展理财业务进行整治。比如,自营业务和

代客理财业务未设置风险隔离;理财产品间未实现单独管

理、建账和核算,违规开展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

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利用银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

理财产品,银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或担保;

违规通过发放自营贷款承接存在偿还风险的理财投资业务

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现象的频频出现,究其原因还是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水平有所欠缺,尤其是在制度建

设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确保银行的管理有效和资产的

安全。从而使银行理财产品成为投资者信得过的产品,而

不是以“较高”的利息为“诱饵”吸引储户投资。


转自东方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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