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
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
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发布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
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
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
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
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
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
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
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
率调整为9%。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
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物品,退税率为8%。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
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
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
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
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
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
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
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
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
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
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
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
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
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
(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
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
,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
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
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
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
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
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
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
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
)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
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
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
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
)×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
)×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
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
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
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
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
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
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
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
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
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
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
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
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
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
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
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
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
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
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
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
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
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
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
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
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
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
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
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
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
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
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
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
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
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
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
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
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
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
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
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
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
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
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
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
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
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
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
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0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
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
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开具发票衔
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
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出台该公告。
二、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
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
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
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
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
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
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
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
定执行。
三、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
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
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
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
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
用税率补开。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
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
理?
本公告第六条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
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
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
100%
本公告第七条明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
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
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
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五、此次税率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
要提供什么资料?
本公告第八条明确,按照39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
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
)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
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
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
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
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
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
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转自腾讯新闻